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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13年(1924年),学校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。民国16年,开征普及教育募捐,由县教育局集中管理使用。

民国26年前,中心国民小学的教育经费由县拨给,保国民学校的经费由地方自给。抗日战争时期教育经费减半。抗日战争胜利后,中心国民小学的教育经费由县拨给,保国民学校的经费由地方自给。由于法币不断贬值,教育经费无法保证。

新中国成立后,人民政府接管学校。公立小学教育经费主要由政府按核定标准支拨,其余来源于学杂费收入和社会补助;民办小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杂费收入和社会补助;私塾学校的经费主要靠学杂费收入。

60年代,农村民办小学发展较快,民办教师报酬、校舍维修、学校增添教学设施(课桌椅、黑板、教具等),大部分费用由大队负担。县拨经费主要用于公办教师“人头费”和老民办教师补助等。

7080年代,坛丘小学曾创办印刷厂和丝织厂等企业,所得利润用于补充学校教育经费。1985年起,实行县、乡(镇)分级办学,分级管理,经费分级负担。是年6月起,开征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,用于教育事业。

1988年起,农村教育事业费的附加率调整为乡村企业销售收入的6‰ 。19891月,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除按照上述比例向乡村企业征收外,对乡村第三产业、个体户等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收取。

1995年,吴江市开征乡镇以上新建房教育地方附加费。1997年起,坛丘镇规划内的建房单位(或个人)新建、扩建、改建房屋,不分投资来源,全部按建筑面积25元每平方米征收,营业性用房按建筑面积35元每平方米征收。

20007月前,仍按照上述办法征收教育事业附加费,用于教育事业。